河北社会工作者药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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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石家庄考区报名工作通知

未知 | 2022-09-0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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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及报考人员: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石家庄考区 2022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2022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 11 月 5 日、6 日举行。辛集市不设报名点,报名及其他考务管理工作由石家庄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进行查阅。

  三、严格资格审查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 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 号)执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 2022 年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4 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并加强全面管理,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相关人员承诺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四、严肃考试纪律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考试组织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根据人社部第 31 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五、报名流程

  (一)时间安排。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资 格 考 试 服 务平台(zg.cpta.com.cn)或 登 录 河 北 省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最晚于 9 月 4 日前完成注册,8 月 30 日 9 时-9 月 6 日 17 时 30 分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 9 月 13 日 17 时 30 分。

  (二)考生注册。对新注册报考人员,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己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三)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在线核查通过人员报名。注册后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在线核查通过,且提交报名信息后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在线核查通过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四)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且无法在线自动核查人员报名。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无法在线自动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相关报名信息后,同时提交报考人员自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证明材料图片,须本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机构将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

  (五)须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具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撤回承诺申请、在线自动核查未通过、报考级别为“免二科”部分科目免试等五种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图片,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有关材料,于 9 月 7 日、8 日、9 日,按照属地原则到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槐安西路 48 号)进行现场人工核查。现场审核后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报名人员须持材料包括:

  (1)打印报名表 1 份;

  (2)报考人员自我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2002 年以后大专以上学历信息、2008 年以后学位信息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免费申请本人电子报告,下载自行打印1份;

  (4)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佐证材料;

  (6)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还须携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的佐证材料。

  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如注册在线核查通过并选择告知承诺制,现场人工核查时可不携带上述(3)、(4)要求材料。

  (六)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需准备支付宝用于缴费。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支付宝已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 9 月 13 日 17 时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七)打印准考证。10 月 28 日-11 月 6 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六、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 4 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七、考试实施

  贯彻落实《河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落实责任,积极应对。应试人员应试时,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入考点时需扫描健康码、出示行程码、接受体温测量(“河北健康码”显示为“绿码”且体温正常(37.3℃及以下)方可参加笔试),全程佩戴口罩(入场照相时应摘下口罩),具体可参考《河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 铅笔和橡皮。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为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工作,打击高科技有组织作弊行为,2022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冀价行费[2013]54 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 10 元,笔试费每人每科 51 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试费每人每科 11 元)。

  附:报考条件

  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4 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从 2019 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3 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 2018 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 2021 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 号)(以下简称原 34 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7 年,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 34 号文规定的 2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 2019 年开始,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 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 34 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 2018 年度有效,不滚动至 2019 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20 年,符合原 34 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 34 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 105 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 2015 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 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原文标题:关于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rsj.sjz.gov.cn/col/1505292300881/2022/08/29/1661756667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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